修憲、毀憲不如公投入憲
李慶雄
2001/10/25 第期
  國民大會挑燈夜戰修正通過憲法增修條文,千夫所指的延任案獲得通過,媒體及憲法學者無不絞盡腦汁要封殺國代延任案。但惡法亦法,要封殺延任案必須符合憲政程序或是符合憲政精神,若只是基於氣憤,所提出方式違背憲政精神,如同國代延任案一樣,也是一種毀憲的行為。
  警大校長兼國大代表謝瑞智提出,解決國大代表任期延長問題的主動權在立法院,立法院可通過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經總統解散立法院的方式,立法委員重新改選,國民大會代表就必須同時改選,就不會有國大延任的問題。謝瑞智國代為國民黨內主流派的憲法學者,能夠提出如此主張,也難怪國民大會會出現延任案的條文。
  不信任案通過與否代表行政院能否得到立法院的多數支持,解散立法院重新改選則是政治責任的追究,這是政治大事,代表國民黨執政權瓦解。不信任案與解散立法院是行政與立法的互動關係,怎會變成應付國代延任的工具。而立法院要提出不信任案也有其限制,一年只能提出一次,問題是今年二月民進黨立院黨團才提過不信任案,因此再提出不信任案的時間是總統大選前二十日,根本來不及與總統大選同時改選。國代延任說是要減少選舉的社會成本,但為封殺國代延任卻要台灣短短幾個月內進行兩次全國大選,這樣的思考難以了解。而這次延任案是搭配國代全額比例代表制,根本是國、民兩黨黨中央幕後主導,要立法院國、民兩黨配合提出不信任案,根本是昧於政治現實。
  而媒體討論最多也最主流的方式,是以大法官釋憲封殺延任案,但是大法官會議是針對法律是否違憲進行審查,制憲機關所制定的憲法,若大法官有權對憲法是否生效做解釋,那要制憲機關何用。因此有許多學者呼籲立委提出釋憲案,但也有相當多的學者提出質疑。
  依照目前的憲政制度,惡法亦法延任案是無法可擋,這正是目前憲政制度的荒謬性,這也是為什麼筆者極力主張公投入憲,對於修憲條文應經過公民複決後才實施生效,但有人就是把公投視為台獨的洪水猛獸,如今才會讓延任案成為無解的憲政難題。只要維持國代擁有修憲權力,不管其產生方式為何,萬年國會、萬年國代的自肥修憲還是有可能出現。民進黨如以延任案為國會改革的必要之惡,對於公投入憲應該列為下次憲改的最主要議題,讓民眾對修憲有複決之權,才能確實遏止自肥的修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