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 要讓華航記取教訓
汪碧治
2002/06/10 第324期
華航九四年名古屋空難,當時華航提出四百多萬賠償金,但仍有部份日籍乘客家屬不接受這筆賠償金,改向日本法院提出訴訟,最後法院判決的賠償金也高過華航提出的金額。
華航空難尚未結束,緊接著,家屬要面對理賠甚至訴訟的問題,華航和罹難者家屬將在六月中旬展開談判。十二年來,華航空難已奪去七百多條人命,一出事即有保險公司理賠,華航因此被外界譏為是「摔一架賺一架」,這次消基會主動爭取懲罰性賠償,可望為家屬提高談判籌碼。

消基會秘書長張智剛說,此次空難華航過失責任,依據消保法五十一條的規定,家屬有權依此對華航要求,在賠償金之外,另加一倍以下的賠償,因此依大園空難,每位死者獲九百九十萬的賠償金,華航這次可能被求償懲罰性賠償是一千九百八十萬元。

◆懲罰性賠償有前例

華航CI-611空難的乘客責任險,初步估算,每位死者將近一千萬元,消基會這次積極主張家屬懲罰性賠償金的權利,也就是在保險公司的保險金之外,華航還要再拿出一筆錢。

翻開華航的空難史,一九九九年八月廿二日,華航在香港赤?顙刈蝨驉A造成三人罹難,機身險加上乘客責任險,獲得保險公司賠償廿五億多元,最後,算一算,竟然還倒賺九億多的理賠收入。張智剛指出,若真是「摔一架賺一架」,理賠可成航空公司另一項營收,對於如何改善飛安,可說是負面訊息,因此這些訊息也是未來消基會代表家屬談判時的籌碼。

華航九四年名古屋空難,當時華航提出四百多萬賠償金,但仍有部份日籍乘客家屬不接受這筆賠償金,改向日本法院提出訴訟,最後法院判決的賠償金也高過華航提出的金額。

張智剛指出,消保法成立以來,依此對企業要求懲罰性賠償金,國內已有前例,九二一震災,消基會為「博士的家」受災戶進行集體訴訟,受災戶除了提出損害賠償外,另外增加三倍懲罰賠償金,結果,板橋地方法院在今年一月廿八日,一審判決,建商應賠償二倍懲罰性賠償,一共八億七千多萬元。

◆集體訴訟是不得已

六月中旬雙方談判即將展開,能不能和解,要看華航的態度,不過,兩百多位罹難者家屬,每位家屬訴求不盡相同,罹難者家屬張俊光就說,這種錢,他拿不下去。他提出懲罰性賠償,除了華航,也要針對政府交通部相關部門,未善盡監督責任。

訴訟的途徑相當漫長而辛苦,張智剛說,集體訴訟是最後不得已才走上的路,消基會針對懲罰性賠償主張,會先和家屬達成共識。

另外,華航內部面對家屬串連提出的請求,仍持保留態度,甚至以懲罰性賠償於法無據,模糊焦點,消保會律師團林家駿也指出,目前失事調查報告尚未出爐,無法判定華航責任,確實是家屬談判時較不利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