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權豈可常態化
薛化元
2008/11/21 第661期
在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政府擁有法律配置的公權力,但如果發生公權力嚴重侵害人民人身自由及表現自由,固然不容忽視,萬一此種行為成為公權力或是警方執法的趨勢,問題就更嚴重了!

做為民主憲政的基本原則,最主要的目的,就在於人權的保障,至於統治機關的權力分立制衡,也是為了避免國家公權力者的濫權,而害了人民的基本人權。此次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灣訪問,為了不讓陳雲林直接面對抗議的聲音,情治及警政機關採取了高規格的「護駕措施」,其規格甚至高於過去對國家元首保護的標準。如此高規格的維安措施,警方的強勢作為,自然容易使人民的自由受到侵害。包括走在路上穿著不滿服飾的人,手上拿著中華民國國旗的人,乃至於播放本土音樂的唱片行,都遭到了警方的騷擾或是干涉。在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發生公權力嚴重侵害人民人身自由及表現自由,固然不容忽視,萬一此種對人權的侵害的行為不是一時的現象,而成為公權力或是警方執法的趨勢,問題就更嚴重了。


目前在北、中、南各地串連的野草莓運動,所提出的三項主要訴求,可以視為學生捍衛基本人權的行動。可是執政的馬英九政府,除了宣稱集遊法將改為報備制,是馬英九總統一路走來的政策之外,卻堅決拒絕道歉。反而堅持情治警政機關這一波對基本人權的侵害,乃是依法行政。換言之,直到目前為止,對此一事件負有政治責任、決策責任、行政責任乃至法律責任的相關人員,根本拒絕道歉、負責。更令人遺憾的是,此種高規格的維安措施,似乎並未隨著陳雲林離台而落幕。


根據大眾傳播媒體的報導,飽受各方批評的北投分局長,表示「若有機會再來一次,他還是會這樣作」。而在高雄馬英九總統的維安規格,也向陳雲林來台時看齊。當三名學生搭上前往馬英九所在的飯店接駁車時,便衣警察也馬上進入車內,下令駕駛不得開車,並恫赫學生立即下車,否則「大家都別想畢業」。學生們立即下車,又轉攔計程車要到飯店,計程車運將也遭員警制止不得開車。而學生另行搭乘計程車前往,當車子距離飯店僅一百公尺時,計程車就被警網團團包圍。前述警方的行為,不僅涉嫌妨害人民的行動自由,侵害了人民的表現自由,也限制人民的陳情行動。


基本上,人身自由與表現自由是基本人權的根本事項,如果人身自由與表現自由無法確保,將是大開自由、民主的倒車。台灣歷經自由化、民主化的改革而成為亞洲自由、民主、人權指標領先的國家,而短短不到幾個月,我們卻看到了公權力對於侵害人權,並不感覺有違法失職之處,反而動輒宣稱相關的執法皆為合法,甚至歡迎人民來告。政府擁有法律配置的公權力,原本以保障人權作為執法的重要目的,如今卻以維護治安避免遭到騷擾為由,輕率的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對國民黨當局侵害人權有深刻體驗的「中華民國憲法」起草者張君勱,在解釋這部憲法時,曾經指出:人民對於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必需有強烈的警覺與意識,否則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將成為「白紙寫黑字」 ,徒法不足以自行。看到台灣目前公權力對待人權的態度,不僅人民必需有警覺與意識,向之提出抗議,要求執政者負責;以民主法治自居的執政者,又豈能不深自反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