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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 提供一次購足服務 新的金融消費型態即將出現
文╱李禮仲
第286期
2001/9/13
 

   當您進入一家金融機構,營業員迎面而來推銷的產品不再是單一而是「一次購足〈one stop shopping〉」式的金融百貨化商品,亦即金融機構將所有金融產品涵括銀行存放款、票券金融、信用卡、信託、保險、證券、期貨、共同基金和創投基金同時推銷,供您選擇,您不須再為每一項產品而前往不同的金融機構。上面的情景不久將出現在你我的日常生活中,正因金融控股公司法實施在即。
 
   金融業走向百貨化
 
   金融界殷切期盼,且為國人視為朝野合作振興經濟試金石的「金融控股公司法」於本年六月廿七日立法院臨時會完成三讀,將自十一月一日起開始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完成立法的最大意義在於金融機構得依其經營目標直接投資或收購子公司以擴大金融版圖,同時,為有利於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該法提供營業讓與、股份轉換的機制,並針對相關登記規費、租稅給予適度優惠。
   基於我國未來金融制度將朝「股權集中化、組織大型化、經營多角化、監理透明化」等方向發展,引進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機制,可望發揮金融綜合經營效益、促進我國金融業的國際化並提高國際競爭力。金融控股公司法准許銀行、保險、證券三大金融業務跨業經營,國內金融合併風起雲湧,將進入一個全新的春秋戰國時代。
   目前已有十家金融機構浮出檯面,有意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富邦產險公司與第一銀行進度較快。其他如國壽、和信、新光、統一、遠東,中華開發也有意籌組金融控股公司。除了本土人馬之外,世界資產排名第二的德意志銀行及知名的荷蘭銀行,也興致勃勃有意透過金控公司擴大在台投資。
   金融控股公司出現將產生「快速洗牌」的合併效應,大幅牽動國內各大集團金融版圖重整,提供消費者「一次購足〈one stop shopping〉」的金融百貨化商品,也將全新挑戰未來台灣金融業的態勢,未來台灣的金融市場一定是規模愈大、家數愈少、外資進來,最後,國內大約會整合至剩下五到六家大型金融集團。
 
   金融資訊平台創造綜效
 
   全球化加上新科技如電腦、網路的運用,創造出許多以前意想不到的金融服務介面方式;這些都使得僅能推出單一商品的金融業者已不能滿足於消費者,紛紛要求開放跨業經營,以收多角化經營之綜效〈Synergy〉。
   以日本和美國為例,在一九九九年,日本通過「解除控股公司設立禁止後之金融相關整備法」、美國則制定了「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案」,先後允許金融業者跨業整合,因此如今日本和美國金融版圖完整、實力雄厚的金融集團林立,而國際間也逐漸形成這種態勢。
   在我國加入WTO之後,國內業者要想與之抗衡,唯有以大取勝,但囿於法規之限制,業者只能以金融集團行金融控股之實,我國目前至少有二十八家金融集團經營兩種以上之金融業務,迫使政府開放金融機構異業合併。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是透過間接的方式來進行金融業跨業整合。金融控股公司本身是純粹以投資、控股為業的公司,並不能直接從事金融業務或其他商業;但它可投資控股的範圍則包括了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用卡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創投業、外國金融機構等。選擇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來開放跨業合併,著眼點在於它的靈活與彈性。
   金控公司成立後,各地可設立一區域作業中心,每一中心大樓包括銀行、證券、租賃、期貨等各分公司,屆時,各公司經營據點專司業務承作,後端作業集中轉交區域作業中心處理,各公司作業系統共享同一資訊平台,產生成本整合節約效果,同時,各金融集團因而產生經營綜效。
   金融控股公司可透過交叉行銷〈cross selling〉提供消費者理財套餐,保險、股票、信用卡、基金、債券,各式各樣的金融商品包在一起套裝販售。利用交叉行銷管道,可提供客戶更多元化的金融服務。
 
   外資競爭白熱化
 
   金融控股法著眼於異業跨業經營,此模式將改變現階段國內金融機構的經營型態,在金融集團做有效的整合下,金融集團的發展模式將明顯區分為大型化、多角化的百貨經營模式,及專業化小而美的型態。預期金控法通過後,同業間的合併不但不會因此減少,反而會更為積極;而大型化的合併仍以外資與國內金融機構間的策略聯盟或購併較受矚目,主要來自於外國金融機構的技術與資金;此外,在控股公司下,金融商品可透過交叉銷售擴大市佔率並降低經營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對外資金融機構來說,由於金融控股公司法可讓外資百分之百持有本國銀行的股權,同時也打破原有公司法對股東的限制,因此能夠有效提高外資對購併本國銀行的意願。全面開放的結果將促進國內金融業與外資有更多的合併及策略聯盟的情況,預估此方式將成為趨勢,也提供國內金融機構轉變的機會。此外,歐系、美系的大型金融控股機構不需在台灣重新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有利於外資參與國內金融機構的經營與投資意願,外資帶來的Know how 將對國內金融經營技術之提升有正面的作用。
 
   金監會 vs. 金融怪獸
 
   各國金融集團跨業經營已為大勢所趨,因此為有效管理及減低監督管理成本,並增加監理公信力,各國皆以功能性管理及合併監督來監理金融集團。因此我國在開放金融控股公司的同時,必須思考如何架構金融監理制度,因為金融機構採金融控股公司之方式,所對應之監理方式迥異於以往分業監理及分工檢查之管理模式,難以對橫跨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業之金融集團作有效監理。
   為了防止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後,沒有相對應監理規範,將出現金融怪獸的局面,行政院原本也研擬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不過並未在這次的臨時會送立法院審議,因此在審議金融控股公司法時也引起一些爭議,經過協商結果,決定將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實施時間定在十一月一日,但訂定「日出條款」將金融監理法列為下一個會期的優先法案,趕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實施之前完成三讀,以便與金融控股公司法一併實施,以免出現無法可管的空窗期。
   據此,行政院日前草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希望以委員會制度及任期制,達到組織功能獨立及制度運作透明化的目標,以昭公信,並成立特種基金,以達預算獨立,使專業金融監理能免於政治力之介入。也即未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第一筆基金將由政府提撥,往後則向業者收費,以支應委員會經費。〈本文作者為銘傳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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