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國際法 解決釣魚台紛爭
薛化元
2008/06/26 第640期
解決釣魚台紛爭,應回歸國際法。循日本與韓國或日本與俄羅斯之間的領土爭議,一方面持續宣示主權,一方面協調漁權。所謂保釣,只是紓發情緒,反而會造成外交困境與困難。

台灣籍海釣船聯合號因脫離原本航行範圍,進入釣魚台海域,遭日本保安廳船艦撞沉,再次引發釣魚台主權的爭議。近來已有多篇文章討論此一問題,本文則希望從歷史及國際法的角度,進一步討論釣魚台主權爭議與台灣國家定位的問題。


針對釣魚台的主權歸屬問題,雖然過去的研究常指出,早期有台灣籍(清國籍)的漁民,在該地海域作業,並以此作為領有之依據。可是縱使最早發現某處島嶼或在該地區活動,如果國家公權力未曾宣示主權,或在該地有效統治,並不能作為國際法上主權領有的依據。進一步說,1895年甲午戰爭清國戰敗,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澎湖及其附屬島嶼,其中是否包括釣魚台,始終眾說紛紜,到目前為止,仍待進一步探索。


對中華民國政府而言,最大的問題是在1945年,盟軍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來台接收之際,便應該針對是否接收釣魚台的問題進行交涉或表達異議,但是國民政府當時並無有效作為。因此直到1970年代,美國將釣魚台隨同琉球移轉給日本,嚴重傷害台灣利益,中華民國政府自有其不容推卸的歷史責任。


不過既然是國際法上的爭議,自然應該思考如何回歸國際法的面向來解決。國際法上針對無人島嶼的歸屬問題,可以根據大陸棚公約來處理。在兩個國家之間的無人島歸屬爭議,可以依循該無人島所連結的大陸棚來斷定。釣魚台雖然與台灣跟琉球的距離大約相近,不過與台灣有大陸棚的連結,和琉球之間則有一個海溝存在,就此而言,台灣自然可以根據此一原則,來爭取釣魚台的主權。


根據前述的討論,釣魚台基本上是台灣與日本之間的領土爭議問題。如果把中國捲進來,作為討論釣魚台領土的一方,必需相當小心,因為中國是以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並以此作為爭取釣魚台主權的重要依據。所以我國在與日本協調釣魚台相關領土爭議時,必需嚴正表明此一問題乃台灣與日本之間的領土問題,不可讓中國任意涉入。特別是若日方與中國,針對釣魚台海域有聯合開發之商議或協議時,我方必需表達強烈反對立場。至於所謂聯合中國或所謂兩岸三地的保釣行動,則是傷害台灣主權的嚴重問題,值得重視。


在現實層面,美日有安保條約,日本自衛隊海空軍的軍力,在世界也名列前茅,且目前的國際法更不支持以武力來解決領土的爭端。就此而言,我國如果希望以武力來解決釣魚台的爭端,不僅在國際法上有爭議,更無疑向美日安保條約挑戰,這對台灣的傷害可見一斑。因此最有力的方式,應該依循日本與韓國或是日本與俄羅斯之間的領土爭議問題,採取一方面持續宣示主權,一方面循交涉協調的方式進行。由於此一爭議可能無法在短時間內結束,為了人民的權益,可以先要求日方,針對我國漁民的捕漁問題,進行協商。最後,有關國家與國家的主權問題,在國際法上基本上必需是國家機關行使爭議方有意義,至於所謂民間人士的保釣,本質上多為一種情緒的紓發,地方首長召開記者會,更逾越了地方權限的行使,反而造成中央政府處理外交問題的困境與困難,這是這次處理釣魚台爭議必需要注意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