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進政治辦案 無助馬英九解套
古曼
2007/03/14 第573期
南地檢署檢察官陳明進,企圖以辦「雙許」特別費案「差別認定」的方式,替馬英九解套,無奈他「圍魏救趙」的伎倆立即被拆穿,反而種下南檢「爭議起訴」的伏筆。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明進意圖以辦「雙許」特別費案「差別認定」的方式,來替被依貪污罪起訴的前台北市長馬英九解套;卻因其曲解法律與制度,以及「政治辦案」手法甚為明顯;加之,其不起訴或起訴許添財、許陽明的標準與馬英九三者之間,充滿著矛盾與嚴重牴觸之處,使得他「圍魏救趙」的伎倆立即被拆穿,反而種下南檢「爭議起訴」的伏筆。


辦案標準  嚴重自我矛盾


第一, 若照陳明進的標準,另一半不用單據的特別費,屬於首長的實質補貼,形同薪資,亦如私款,在領走的那一刻,即代表核銷程序完成,則他不僅顛覆了現今法律與制度對首長特別費應為「公用途」,不可私用,且必須年度內核銷,未用畢必須繳回國庫等相關規定。檢察官就算權力再大,也沒有區解法律和自創認定標準的權利。


第二, 若陳明進的標準可以成立,則刻正進行的民進黨四大天王和其他首長特別費案的偵辦,即刻起就可停辦,還有什麼繼續辦下去的道理?


問題是陳明進的辦案標準,自我矛盾得相當嚴重。例如,既然他援用所謂的「歷史共業說」作為辦案依據,則為什麼又接受台南市長許添財將九十一年至九十五年間總計未用畢的四百八十七萬多元繳回「公」庫?不是未用畢不用繳回嗎?不是認定首長特別費為「私款」嗎?不是領走之後就代表完成核銷?那為何他又要求許添財繳回?並據此作為「不起訴」的依據?可見檢察官心證,依然認定特別費為「公款」,應用在「公」用途,且必須核銷。前後相比,他不是自相矛盾得嚴重嗎?


再者,依會計法規定,首長特別費編在「業務費」項下,屬於公款,須年度內核銷,不能跨年度。許添財將未用畢部分繳回,雖違反不可跨年度「留用」的規定,但他依檢察官的認定標準,全數繳回,其他部分不是用罄,就是用在公益或公用途,且出示單據佐證,並常常是支出超過每個月不須單據的四萬四千多元特別費用,與馬英九以先「借支」,後未實質公用,反而匯入薪資帳戶,列入私產,據為己有,並進行財產申報的情況明顯不同。檢察官在對外說明時,故意模糊焦點,與藍營政、媒「圍許救馬」所使用的招數如出一轍。不同的是,檢察官知法、玩法、弄法,以司法干政,應罪加一等。


辦案標準  南北檢不同調


另外,在陳明進以貪污罪起訴前台南市副市長許陽明的部分,除了清楚可見南北辦案南轅北轍,更可見北檢侯寬仁「抓余文,卻縱放馬英九」的荒謬。


簡單來說,許陽明雖貴為地方首長,卻在特別費案上,被陳明進當成余文來打。若許陽明在需要單據的部分,被查到以一百三十張發票做不實核銷,內含許陽明本人和其夫人管碧玲的私人消費共計三十一萬七千多元,以致依貪污罪起訴他和他的隨扈黃紋崇、秘書王筱芳,則代表檢察官認定,許陽明有「犯意聯絡」;則可凸顯侯寬仁將發票部分涉及貪污的罪責,全推給秘書余文一人承擔;否則馬英九在面對法庭審理時,豈不是罪加一等,以職務或施詐術詐取人民血汗錢的貪污事證豈不具體?哪有讓他在許添財案獲判不起訴後,頻呼冤枉,並高聲宣布參選總統的空間?相反地,若許陽明倒過頭來聲請司法援用與馬英九相同的標準,還會怕被起訴後,真會因貪污罪獲判重刑?


辦案標準  閉門傷害司法


一場檢察官「南北角力」辦案的大戲,至今告一段落。就許陽明來說,過去他曾自封「三哥」,將自身名列在「二哥」馬英九、「大哥」陳水扁之後的大夢,如今被檢察官一刀戳破;對馬英九來說,他的起訴案與許添財的不起訴案,在本質上有明顯不同,若他一再拿許添財來自況,並試圖為己脫罪,只會貽笑大方;對陳明進和與他抱持相同見解的檢察官而言,若繼續用司法手段來戕害制度或強姦法律,則不但不會獲人民接受,反而會掉進政治與司法的集體共業當中。


只要回頭看看,馬英九到底做過什麼?直到目前為止,他還一口咬定,人民的錢是他的錢,他不僅過去不想歸還,現在又有南檢做後盾,他更不必歸還,則可見檢察官閉門辦案,造了什麼業?傷害的又豈止是司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