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不能再拖了
賴幸媛
2005/09/08 第494期
民進黨的行動綱領及農委會都曾對農業保險有相同主張,甚至農發條例也明文規定,只是立法三十年,至今連草案都看不到。

繼平地造林傳出弊端後,新聞媒體也披露有官員爆料,連農業天然災害的申報,都有浮報的情形,讓人一時間覺得,台灣還有什麼地方沒有作假的呢?這樣的消息,除非政府能好好查證澄清,否則受害的還是農民誠懇純樸的形象。


政府辦理天然災害救助的法律,是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因此依法,政府對農民因天然災害受損,所實施各種救助或補助的目的是「恢復生產」而不是「損害填補」,因此當天災發生後,政府彙整的農業損失統計,是為了了解農民生產的損失,協助農民恢復農業生產,而不應只是成為發放補助的依據。


至於農民因天災所受的經濟損害,要如何填補呢?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可見舉辦農業保險以安定農民收入,避免因為自然氣候或不可抗力的生物因素(如現在已經少見的蝗災,或突發的大規模病蟲害)及社會因素(如市場行情因貿易因素劇變)等,造成農民的收入驟減,因而出現生存或財務危機,是法律賦予政府的責任與義務。雖然本條文在一九七三年制訂農業發展條例時,立法院就把行政院原擬的「得視需要」改為「應」舉辦農民保險,但是立法後三十年間歷經七次修正,只多加了「穩定農村社會」六個字,應該制定的農業保險法,在三十三年後的今天,連草案都看不到。


民進黨在一九九五年公布的「行動綱領︱我們對當前問題的具體主張」,第一○三條就有「開辦農業保險,保障農民不受天災之影響」的內容;農委會漁業署在一九九九年時也認為「目前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在執行上存在諸多問題,如災害認定標準是否精確,損害之查估及救助標準之認定是否公平,經費之來源及民意之壓力等諸多問題;若災害發生辦理救助時,常造成相當多的困擾;解決之道,即以保險方式補償漁民損失。」顯見政府早就知道開辦農業保險,才是解決農民承受天災威脅的治本之道。


世界各國更是早在二十世紀初(法國一九○○年、日本一九二九年)就立法實施農業保險。美國也在一九九四年立法整合了原有的四大險種,將所有農作物生產者納入保險,並取消政府的救濟措施,而以保險來保障農民,免於天災與市場行情波動,造成收入的不穩定。台灣農政單位遲遲不願推動農業保險的道理何在?無非是傳統父權心態作祟,希望繼續維持政府對農民「施恩」的上下關係,使得農民必須維持對政府「恭敬效忠」,才能獲得恩惠與保障。長期以來政府用社會福利及救濟,進行對農民的社會控制,這也就是農民難以擺脫地方派系控制的真正苦衷!


我們要解決農民的痛苦,必須使得專業的農民可以穩定地獲得預期的收入,不用應付來自債主與商販的兩頭煎熬。趕快依法制訂農業保險法,把原來大量耗費在天然災害救助的預算移作農業保險的保費補助,讓農民有保障又有尊嚴,這是政府最起碼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