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微軟反托拉斯案落幕
賴淑惠
2002/11/08 第346期
台灣微軟案這廂的行政和解正方興未艾,美國微軟纏訟四年的世紀反托拉斯卻已悄悄落幕,雖然尚有九個州與華盛頓特區未接受和解案,但值此敏感時機,仍然引發了台灣各界的討論。美國反托拉斯案的結束,對台灣微軟案的行政和解內容,將具有相當程度的指標性意義,值得密切注意。

◆公平會有口難言 法理民意難萬全

公平會在經過近六個月的調查後,以「無法確定微軟公司的違法行為」為由,正式通過接受微軟提出行政和解的申請案,不但讓親民黨立委氣得跳腳,連消基會也忍不住跳出來說話,使公平會成為眾矢之的。

根據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認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政府始得以行政和解代替行政處分,因此,公平會是否掌握了微軟售價過高的證據,就成為整起案件能否進行行政和解的關鍵問題。偏偏在偵查程序中,公平會對此是說不出,也說不得,只得面對親民黨立委的交相指責。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秀明也認為,公平會未能提出調查未能確認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的確讓外界容易聯想公平會一心與微軟和解。雖然法律界一般認為,公平會以行政和解縮短無謂行政浪費的做法,基本上並無不妥,但具有十年歷史的公平會組織,在處理這類全球霸權商業型態的案件時,似乎也面臨了法意與民意的兩難挑戰。

◆獨占價格的管制 豈是公平會職責

各界對微軟案申請行政和解的懷疑聲浪,有部份來自對行政和解制度的陌生,究竟行政和解該從何談起?從實質內容來看,雖然公平會副主委陳紀元一再強調,「降價是更正行為,並非和解條件」,不過此次行政和解目標之認定,似乎仍特別強調軟體價格對消費者的直接利益,而這種「獨占性訂價」的管制,是否屬於公平會管轄範圍?

以美國反托拉斯法為例,認為高價位能吸引競爭,因此並不管制市場價格,但歐盟與德國法律則因較重視短期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而實行管制,而我國也根據公平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二款,「對商品售價與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雖然並未直接介入調整商品售價,但公平會對不當售價採取管制態度,可令違法廠商進行改正。

不過公平會人員也認為,不同產業的認定方式不同,與實際調查工作的困難重重,都是管制成效不彰的原因,因此,實際管制獨占性定價的案例,國內外都不常見。以二○○二年四月飛利浦、日本新力與太陽誘電三家公司,被檢舉在台CD-R授權金過高一案為例,公平會在分別處以罰鍰後,命令三家公司停止聯合收取高額授權金行為,最後授權金的價格卻未見明顯改進,至今尚未結案。

除了實際執行面的問題外,在高科技產業的日新月異下,降價顯然只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以目前的Window XP版本為例,倘若微軟案此次以行政和解解決了價格問題,明年Window .net Serve問世後,微軟重新訂立高價,公平會又將以何種模式解決?由此看來,降價只能暫時滿足消費者,對於競爭機能的維護與促進,恐怕才符合公平會治本的角色功能,也方能為日後類似案例樹立典範,解決疑義。

◆美行政和解內容 微軟將用於全球

無巧不成書,微軟在美國纏訟多年的反托拉斯案在此時獲得司法院批准和解,公平會上下也格外關心相關和解內容。

「這對台灣的行政和解絕對具有示範效果」,陳紀元認為,除了攸關台灣公共利益的部分外,美國此次判決的相關結果,台灣微軟都應一併考量,再加上公平會過去六個月所調查的內容,「行政和解該怎麼談,台灣微軟心裡應該有數」。

陳紀元的語帶玄機,似乎暗指行政和解的部分內容必須比照美國反托拉斯案和解協議,然而與台灣微軟案不同的是,該協議隻字未提價格問題,至於「軟體搭售」問題,則同為美國與台灣兩案和解的焦點。

不同於其他產業的壟斷獨占問題,軟體產業有其「相容性」的特殊問題,雖然美國微軟在此次和解案中,開放了部分技術資訊(API)與中介軟體產品(Middleware Products),增加了微軟的作業系統與其他公司產品的相容性,但外界多認為並未完全解決競爭問題。

「最核心的軟體搭售問題仍然懸而未決」,相關軟體業者表示,以微軟搭售的中介軟體產品為例,即使軟體隱藏於系統,不再存於介面,然而微軟免費提供軟體的策略,讓昇陽與美國線上等競爭對手所生產的中介軟體產品仍然難以生存,這也是九州與華盛頓特區不願接受和解的主因。

對此,陳紀元也間接表示,軟體搭售問題如不解決,即使微軟在台售價降低了,也無法從根本解決微軟獨占壟斷的市場現況。

◆達成的七項協議 望成為和解前提

同樣協議條件,是否也適用於台灣的行政和解內容?根據微軟內部人員表示,在微軟的全球化策略下,美國微軟與司法法院所達成的七項協議,未來都將同樣在台灣採行。

因此,微軟行政和解的實際內容雖然尚未遞送公平會,此次美國微軟與司法院的和解協議,顯然已是微軟未來將提出的行政和解之既定內容。至於軟體搭售問題是否會在台灣做進一步的解決,微軟人員不願多做說明,但未來和解談判如有必要,台灣微軟也會將這類技術性的搭售問題呈報美國微軟公司,一旦通過,和解結果將全球採行。

由此看來,雖然美國與台灣對此類案件處理的司法制度不盡相同,但和解結果卻是聲氣互通,也顯示整起微軟案並非只是台灣一嵎的問題,勢將影響微軟的全球策略,在可以預見的價格調降外,台灣在美國微軟案獲得協議後,行政和解的談判看來仍是大有空間。

◆和解機制受矚目 公共利益放第一

微軟案備受社會各界矚目,公平會自是不敢掉以輕心,除了在接受微軟行政和解申請案時,以壓倒性的九票全數通過才算數,在調查機制上更是煞費苦心。

以陳紀元為召集人的軟體壟斷小組,成員包括了數位委員與各行政單位同仁,未來將成立的監督小組是否將網羅更多產官學界的專家參與,陳表示還言之過早,不過考慮各方聲音是公平會的中心主旨。

「不管行政和解的結果如何,絕不可能做到人人滿意。」陳紀元語重心長的說,消費者能看到的只是表面的售價問題,而不同的利益團體也都有各自的要求,公平會既然接受了微軟行政和解的申請,將秉持公共利益的原則,追求台灣消費者最大的利益。


08a.jpg 美國反托拉斯案的落幕,對台灣微軟的行政和解內容具指標性意義。(楊仁甫攝)



◎美國微軟與司法院協議內容

1.禁止微軟公司從事可能排除競爭對手的排他性交易行為。

2.禁止微軟公司對使用競爭對手產品之電腦製造商進行報復。

3.微軟公司必須揭露部分技術資訊(API),以便讓軟體研發商撰寫與該公司Windows視窗作業系統及其軟體相容之程式。

4.微軟公司必須讓競爭對手的Middleware Products(中介軟體產品),得以與公司Windows視窗作業系統相容並配合操作。

5.微軟公司產品設計應准許製造商及消費者得除去某些微軟的特定功能圖像( Icons)。

6.微軟公司須與電腦製造商訂定制式的合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