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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汝京違規登陸 投審會考慮刑事罰
徐元直
第502期
2005/11/2
投審會要求張汝京撤資期限已到,依法可以對他採連續罰,罰到撤資為止,投審會表示,近期將召開會議討論是否對張汝京進行連續處罰。
 

 

著年底縣市長選情加溫,正當全國媒體把焦點放在高雄捷運弊案、TVBS資本結構等題材之際,卻顯少人注意到,經濟部投審會採取大動作,再對中芯國際(SMIC)總裁兼執行長張汝京開出兩張最高上限五百萬元的罰鍰。

違規登陸  投審會祭重罰

這已不是經濟部投審會第一次開罰張汝京。在今年三月底,投審會就首度對張汝京違規登陸投資上海晶圓廠祭出重罰後,一開就是違規登陸裁罰基準最高上限五百萬元,也是投審會有史以來開過最重的處罰。這是經濟部第二度再罰張汝京,且一次就開出兩張罰單,都是最高罰鍰。

對於這次再開罰,且一開就兩張罰單,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黃慶堂證實,因為不久前投審會再度發現,繼違規登陸投資上海晶圓廠後,張汝京又違規投資北京及天津兩座晶圓廠,已對張汝京再各開出最高上限五百萬元的罰鍰,並要求限期撤資。

投審會發現,張汝京除投資上海晶圓廠外,也早在前年及去年,透過設在開曼群島的中芯國際積體電路公司,分別投資北京及天津兩個廠,依中國規定,不同廠各有其營業執照,認定上屬於兩個投資案,因此投審會一次開出兩張罰單給張汝京。

儘管投審會一再對張汝京採取重罰,宣示政府「有效管理」決心,但是張汝京至今仍置之不理,到底不斷重罰對張汝京有何影響?

規避處分  申請放棄國籍 

事實上,張汝京的第一張罰單,要求限期撤資的期限六個月已到,張汝京不僅沒有撤資,連五百萬元罰款也不繳,甚至還在七月向台灣駐洛杉磯辦事處遞件,申請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內政部在今年九月駁回張汝京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投審會官員表示,經濟部在九月中已向高等行政法院,申請對張汝京財產假扣押,十月間並移送法務部強制執行,向張汝京催討罰款,或查封等值五百萬元財產。投審會官員表示,張汝京申請放棄國籍,就是不打算服從中華民國法律,目前最迫切的是,須將上一次罰款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由行政執行署進行催討或查封財產,下一步再決定是否要對張汝京連續罰款,以及罰鍰。

根據瞭解,張汝京在台灣設籍的新竹市仁愛街住所,各界研判可能是承租;另外,張汝京名下在今年四月時還持有台積電股票大約二千張,市價超過一億元,有可能將因此被查封。

除了追討罰款及查封財產外,因投審會要求張汝京撤資期限已到,依法可以對張汝京採連續罰,罰到撤資為止,投審會表示,近期將召開會議討論是否對張汝京進行連續處罰。

官員表示,因撤資期限屆滿沒多久,但張汝京以人在上海為由,對收到處分書的時間點有異議,因此投審會會「再等幾天看看」後,才會再針對是否連續罰作出決定,以確保連續罰款的決議沒有瑕疵。

絕不撤資  公然挑戰法律

雖然黃慶堂強調,至目前為止,尚未決定要對張汝京連續罰,但據了解,由於張汝京日前已經公開表示不會撤資,違規投資的事實仍在,經濟部的態度傾向繼續嚴格執法。至於是否可能由目前的「行政罰」提高到「刑事罰」的層次?因張汝京案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去年三月一日重新修訂後,已經可以將處分由目前的行政罰提高到刑罰。

投審會官員表示,若張汝京違規登陸案適用新法,是可以提起刑事訴訟。但是,依張汝京投資時間,是適用舊法,所以目前投審會開罰張汝京都僅限於行政罰;若要提升至刑事責任,這部分究竟該如何進行,經濟部還要審慎考慮。

張汝京登陸投資始於二○○○年底,他結合上海實業在上海投資成立中芯國際集成電路公司,在張江工業區興建第一座八吋廠,並自二○○二年量產,同時持續擴大對中國投資。二○○四年,中芯併購摩托羅拉天津八吋廠,中芯北京十二吋廠啟用。在二○○五年一月時,中芯與台積電侵權官司和解,中芯支付台積電六十五億元權利金。

隔海鬥法  不怕查封財產 

對於經濟部投審會打算強制執行張汝京違規投資中國晶圓廠罰款五百萬元,並將查封張汝京留在台灣的財產,張汝京絲毫不為所動。

張汝京九月底在北京接受媒體訪問時明白表示,「沒有撤資的打算!」並表示,將繼續努力在中國發展。他已委託律師處理有關投審會處分案,未來將循法律據理力爭。張汝京還私下告訴記者,他對於被罰一事仍一頭霧水,表明「不要去理它」,他只管「安安心心做自己的事」,此案已委請台灣的律師事務所處理。

從目前發展來看,張汝京因違規登陸投資中國晶圓廠,經濟部投審會除將上一次罰款移送法務部強制執行外,張汝京在台灣的財產也將被查封,未來還要面臨連續處罰及法辦的處分。

但從種種跡象顯示,張汝京顯然不予以理會,不斷挑戰投審會及政府的「有效管理」政策;在兩岸之間,形成投審會不斷開罰,張汝京卻始終置之不理的僵局,看來,經濟部與張汝京的隔海鬥法,還會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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