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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大事紀
李鴻典
第595期
2007/8/16
 

 

2006年5月起,民進黨籍立委謝欣霓、北市議員徐佳青等人,開始質疑並檢舉馬英九特別費。

2006年8月4日,謝欣霓等人向高檢署查黑中心檢舉,指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首長特別費,疑遭馬英九挪用當成生活費,查黑中心簽分「查字第18號」案,由檢察官侯寬仁負責調查。

11月14日,查黑中心首度傳訊馬英九,訊問特別費案須單據核銷部分為何出現假發票報帳情形。

11月15日,台北市政府科員余文被查出使用他人發票核銷市長特別費,余文接受檢察官訊問後被飭回;檢察官依偽造文書將余文列為被告並限制出境。余文坦承因便宜行事,蒐集他人發票核帳,但絕未將公款挪到私人口袋,也與馬英九無關,余文並向檢方繳出三千多張實際支出的發票原始憑證。

11月22日,國民黨立院黨團透露,馬英九稱檢察官已在日前約談過夫人周美青;檢調人士表示,周美青證稱馬英九市長任內確曾多次捐款給弱勢及公益團體,馬英九帳戶內的款項來源混有薪資、特別費、稿費等,只要檢調逐筆查核帳戶款項進出及受贈單位,即可查明。

11月23日,由於馬英九第一次約談後,大動作再捐出一千多萬元,檢方二次約談馬英九,了解捐款原委。當時馬英九笑笑地說沒事,SAFE。

11月27日,首長特別費案,當時的檢察總長吳英昭邀集二審檢察長開會後,據與會人員透露,對特別費屬性及使用,檢察首長傾向「從寬認定」,所有衍生出的特別費案調查,都將以馬英九案的偵查結果及法律見解,做為指標。

11月29日,法務部長施茂林在參加行政院會時指出,法務部做為行政院法律諮詢,認為首長特別費屬性具「實質補貼」,未用完不需繳庫;查黑中心表示,檢方辦案將視證據情況,法務部或檢察首長意見僅供參考。

12月4日,高檢署檢察長謝文定證實,查黑中心偵辦首長特別費案,為釐清案情需要,已傳訊過主計處官員,了解主管機關對特別費性質的認定。

2007年1月23日,謝文定證實,承辦馬英九特別費案檢察官侯寬仁調台北地檢署辦事,結案時由侯寬仁具名負責,比照陳瑞仁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模式。

2月7日,由於馬英九具狀向檢方要求補充說明,查黑中心三度傳訊馬英九,據相關人士透露,馬英九舉出行政院及法務部相關文件,向檢方表示特別費匯到首長帳戶後,就已非公款,但檢方認為首長特別費屬性,行政院、法務部、監察院等政府部門間的意見不盡一致,將再蒐羅相關見解。

2月13日,歷經七個多月審理,查黑中心偵結馬英九特別費案,認定馬英九報領特別費後存於私帳、沒有實際支出,就已構成貪污,據北檢「96年度偵字第3844號」起訴書,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市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獲緩起訴二年的處分。

3月6日,台北地方法院將馬英九特別費案分案,以人工抽籤方式分案,由法官蔡守訓擔任審判長、吳定亞擔任受命法官、徐千惠擔任陪席法官,成員與國務機要費案合議庭相同。

4月3日,台北地院首度開庭,全程採合議制。之後合議庭密集開庭,檢、辯就特別費性質及馬英九是否有主觀犯意攻防。馬律師團分別提出偵查檢察官對馬英九突襲偵查及筆錄不實等疑意。

7月31日,辯論終結當天,公訴檢察官增列論罪法條,將公務背信罪納入,希望合議庭審酌馬英九是否涉及公務背信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8月14日,台北地方法院在五個月內將全案審結,一審判決馬英九無罪,全案仍可上訴。綠營痛批司法不公,支持檢方上訴。

整理╱李鴻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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