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結婚權益 同志正在努力
文╱羅 融
2001/06/28 第275期
同性戀共組家庭雖獲保障 惟實際立法層面仍過於保守
 日前,法務部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其中第六條新增了「政府應尊重同性戀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收養子女」條款,明訂同性戀可以共組家庭的保障條文。相較於其他國家,該條款的宣示性作用已經明白彰顯,這是我國在人權維護工作上的一大進步,也同時尊重了具有共組家庭之意願的同性戀男女,給予其自主選擇的機會。

 由於現行民法中訂有「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而在年齡的相關規定上也指出「『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明白預設了婚姻乃由一「男」一「女」所組成。

 針對民法中的規定,最近出了一本「女同志故事書」的作家張娟芬表示,她曾經把民法拿來研究,想要找出其中「歧視」同性戀的相關條文,但是從頭到尾翻了幾次,完全找不到,後來才發現,那並不是法律中沒有歧視的條文,而是法律根本就看不見同性戀。法律已經預設了整個社會都是異性戀,同性戀並不存在,自然也沒有必要為同性戀而服務。

 而法務部這次也只保障了同志們「共組家庭、收養小孩」的權利,並沒有保障同志的「結婚權」,同志團體,認為法律的制定固然有其象徵性的意義,但就實際層面來說,仍然過於保守。

 長期擔任同志心理輔導的同志諮詢熱線義工志偉表示,有一些感情穩定的同志伴侶們,會希望彼此的關係能更進一步,也就是步入婚姻關係,享有法律所賦予婚姻關係的種種權益,如繼承權、保險受益、納稅優惠、......等等福利,但礙於現行法律不夠週延,同志們在選擇與自己心愛的人共度一生時,是不受社會保障與祝福的。

 法務部此次人權基本法的制定,類似美國佛蒙特州及世界各地一些省、郡和市,以及丹麥、冰島、瑞典、格林蘭、挪威、法國等國家,承認同志伴侶的親屬關係,而並沒有賦予其法定上的婚姻關係,換句話說,同志伴侶們並無法享有婚姻關係之內的權利與義務。

 在加拿大,則是由教堂裡的神父依據「多倫多省婚姻法」中的部分規定「若不存在任何法律的原因不能舉行婚禮,任何達到適婚年齡的人都可以登記註冊結婚,或在宣佈婚姻預告後,舉行婚禮。」為由,賦予同志合法的婚姻權,在今年初為兩對同志新人證婚,但加拿大的婚姻,尚須政府承認,而安大略省的省政府卻拒絕為同志新人們登記婚姻註冊。

 目前全球只有荷蘭,具有由官方承認合法的同志婚姻,而比利時則正在研礙。
 同志的結婚權益爭取運動,正如火如荼地在全球進行當中,而我國這部人權基本法的制定,無疑宣示了我國再人權觀念上的一大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