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屬於中國 的理由
傅雲欽
2008/09/25 第653期
在探討台灣領土主權的歸屬時,我們不能忽視六十多年來台灣人民同意中國占領並擁有台灣的事實。我們甚至要重視這個事實,並認為這是論及台灣領土主權歸屬的關鍵所在。

律師╱建國廣場負責人


台灣是否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個現狀認定的問題,在台灣內部眾說紛紜。


統派認為台灣不是主權獨立國家,屬於「中國」(或者說「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至於傳統獨派,大多認為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只是尚未正常,要正名、制憲之後才能正常(正名制憲派)。但有些人認為台灣雖不是主權獨立國家,但也不屬於中國、美國或其他國家,迄今地位未定(地位未定派)。還有些人則認為台灣是美國屬地,獨立是要脫離美國而獨立(脫美獨立派)。也有人甚至認為台灣是在聯合國託管狀態下,台灣獨立是要脫離聯合國託管而獨立(脫聯獨立派)。


主權地位 理論紊亂


哪一個說法才對呢?很不幸地,傳統獨派都錯誤,統派恐怕才是正確的。在現狀認定上,台灣事實上(de facto)獨立,法律上(de jure)統一而屬於中國。但我們不是統派,因為統派主張走向事實上統一,我們則主張法律上獨立,姑且稱為「脫中獨立派」。


台灣為什麼屬於中國?要先從法律條文或原則的基本結構談起。一項法律的條文或原則有二部分──「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某項具體的法律事實符合法律條文或原則所定的法律要件,就會自動產生該條文或原則所定的法律效果。所謂法律效果,通常指權利或義務的取得、喪失或變更。例如,不動產買賣契約的簽定是法律事實,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出賣人或買受人各有各的權利或義務。買受人支付價金(清償)是法律事實,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支付價金的義務消滅。


台灣的領土主權在二戰期間屬於日本,應無疑義,問題發生在終戰之後。終戰後台灣的領土主權如何變動,牽涉到哪些法律的條文或原則,以及發生哪些法律事實,必須逐一考查,整體衡量,才能妥當。傳統獨派在台灣現狀的認定上,不是犯了「邏輯演繹,昧於事實」,就是犯了「瞎子摸象,以偏概全」的錯誤。


昧於事實 以偏概全


有人說領土的移轉必須依據條約。也就是說,只有「條約的簽訂」這項法律事實才能產生領土變動的法律效果。二戰後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二條,只記載日本放棄台灣的領土主權而已,沒有說要把台灣的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因此,出現了中國不能取得台灣領土主權的說法。按條約固然是領土變動的依據,如一八九五年的馬關條約,使台灣的領土主權由中國移轉到日本。但國際法的法源,除條約外還包括國際習慣及一般法律原則,甚至還有判例、學說。因此,領土的變動並非只經由條約一途,透過其他法律事實,如時效、先占、人民自決等,以適用有關的國際法原則也可以發生。


又二戰結束後,有關台灣領土主權變動的法律事實陸續發生,不僅舊金山和約的簽訂這項而已。傳統獨派很重視舊金山和約,脫美獨立派、脫聯獨立派甚至單從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加以演繹,而把六十多年來發生的其他法律事實及其法律效果棄置不顧,最後得出「台灣現仍由美軍占領中或聯合國託管中」的結論,這是「邏輯演繹,昧於事實」的概念法學派。


住民意向  關鍵因素


美國已故最高法院法官霍爾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1935)在他的名著「普通法(The Common Law)」一書中,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是邏輯」。這是對只會咬文嚼字,在概念上邏輯演繹,而不顧經驗事實的「概念法學派」的批判。當然,霍爾姆斯的意思不是說法律的運作可以違反邏輯演繹,他只是強調經驗事實的重要而已。也就是說,法律的運作也要從經驗上、事實面出發,不能只從抽象的條文去邏輯演繹而已。


台灣的領土主權於二戰後由日本轉換到中國的法律依據,除條約拘束原則外,尚有先占原則、有效統治原則、人民自決原則等。相關法律事實有三:中國占領(不只受降,還想建省);日本拋棄(投降時及簽和約時);台灣人民同意(人民自決權的另類行使)。其中,「台灣人民同意」這項是關鍵。如台灣人民不同意,中國占領也沒用。台灣人民既已同意,日本不拋棄也沒用。


為何「台灣人民同意」是關鍵?「尊重被統治的人民意願」是國際法的一般原則(人民自決原則)。違反被統治的人民意願的措施,在國際法上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反過來說,順應被統治人民意願的措施,在國際法上往往會被認定為合法。西方法諺說:「同意不生違法」或「同意不生侵害」,就是這個意思。


認賊作父  殘害主權


台灣人在一九四五年張燈結彩,歡迎「祖國」接收台灣。台灣人長期以來,尤其在民主開放後,不斷以選票選出民意代表去認同「一中憲法」(把台灣列為大中國的台灣地區憲法)。台灣人民選出的總統陳水扁於執政時一再強調「不宣布獨立」。最近選出的「區長」馬英九,則認為兩岸非兩國,台灣只是地區,反對台灣獨立更不在話下。也就是說,台灣人六十多年來行使人民自決權的結果,不是如一些傳統獨派所認識的「使台灣進化成國家」。相反的,歷史事實說明台灣人同意中國外來政權統治台灣,以及台灣在法理上歸為中國的一省。


請問:當一個人認賊作父、開門揖賊,然後又同意這個賊在房內吃喝拉撒、作威作福時,我們能說這個賊非法占領該房屋嗎?再問:那個賊要求該房屋的產權讓給他,屋主就同意照辦,我們能說房子產權不屬於那個賊嗎?在探討台灣領土主權的歸屬時,我們不能忽視六十多年來台灣人民同意中國占領並擁有台灣的事實。我們甚至要重視這個事實,並認為這是論及台灣領土主權歸屬的關鍵所在。不此之為,僅在一些歷史文件上咬文嚼字是沒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