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令根本無效 台灣人被裝肖仔
李心怡
2008/06/26 第640期
當年陳誠所發布的戒嚴令,囚禁了台灣長達三十八年又五十六天之久,是世界上最久的戒嚴令,但這紙戒嚴令卻從頭到尾根本就是違憲、無效的。

一九六四年,謝聰敏與彭明敏、魏廷朝所發表的〈台灣人民自救宣言〉點出了「反攻大陸為絕不可能」,其實便是要求解除戒嚴,他們三人事後也因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令而飽受痛苦,彭明敏被迫流亡海外,謝聰敏二度坐牢,魏廷朝則是三次入監。然而,台大法律系、政大法學所畢業的謝聰敏最近卻發現,「台灣戒嚴令根本自始無效!」


抄家  冤案不知凡幾


一九四七年五月十九日,台灣省主席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陳誠發布戒嚴令,台灣從隔天五月二十日開始戒嚴。直到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蔣經國宣布解嚴為止,這紙戒嚴令囚禁了台灣長達三十八年又五十六天之久,是世界上最久的戒嚴。


因為戒嚴,蔣氏父子以「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凍結憲法,台灣人基本人權不被保障,毫無言論、集會、結社、通信、旅行、不受軍事審判等自由。根據謝聰敏的統計,在白色恐怖之下,有近十四萬人成為政治犯,至少有三、四千人遭到處決。


謝聰敏說,獨裁者除了透過戒嚴以軍事法庭審判政治犯之外,還沒收政治犯財產進行「抄家」,一九五○年公布實施的「勘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四條便規定,「沒收匪諜之財產,得提三十%作告檢舉人之獎金,三五%作承辦出力人員之獎金及破案費用,其餘解繳國庫」。因此,假「檢肅匪諜」之名,實「沒收財產」之行的冤案不知凡幾。


事實上,國民黨政府於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在中國宣布全國戒嚴時,未受到戰爭影響的新疆、西康、青海、台灣及西藏並不在戒嚴的範圍之內,直到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日,陳誠才頒布「台灣戒嚴令」。在國民黨逃到台灣之後,蔣氏父子便以實施戒嚴為由,對異議人士進行逮捕、軍法審判、關押或處決,這紙「台灣戒嚴令」成為獨裁者穩固統治的重要基礎。


戒嚴  陳誠無權發布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第四十三條也規定「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動員戡亂臨時條款」第一項則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謝聰敏表示,這幾項與戒嚴令有關的法律條文,重點是「只有總統才有權力發布戒嚴令,並且須經立法院通過」,也就是說,由陳誠以台灣省主席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身分發布的「台灣戒嚴令」,從頭到尾根本就是違憲、無效的。


謝聰敏拿出由國史館出版的《戰後台灣民主運動史料彙編(一)從戒嚴到解嚴》一書表示,他最近又從該書資料中發現了幾分解密的政府文件,更加證實了台灣戒嚴令的無效。例如,陳誠於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日頒布「台灣戒嚴令」之後,不但未經由總統宣告,亦未呈請行政院提交立法院追認,且原本擔任總統的蔣介石於一九四九年一月十八日就宣布下野,而代總統李宗仁根本不承認有「台灣戒嚴令」。


因為,根據一九四九年七月七日由代總統李宗仁與行政院長閻錫山聯名所發布的總統令「將蘇南、皖南、鄂南各縣及湘、贛、浙、閩、粵、桂六省全部,一併畫作接戰地域」文件,內容中有「查全國各省除新疆、西康、青海、台灣四省及西藏外,均予實施戒嚴」。顯然,之前五月二十日便開始實施的台灣戒嚴,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並不承認,且從頭到尾也未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


荒謬  老K自欺欺人


謝聰敏進一步指出,雖然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第九十四次會議決議將台灣一併畫作接戰地域實施戒嚴,但當時代總統李宗仁在未辭職的情況下避走國外,李宗仁亦未發布「由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務」之命令,因此該接戰地域之畫定事後並未經總統宣告, 決議無效。因此,台灣不但不屬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公布之全國性戒嚴地區,亦非接戰地區。


更荒謬的是,一九四九年陳誠自己擔任行政院長期間,行政院會討論國防部呈請擬修改台灣省戒嚴令時,行政院秘書處簽擬意見的文件中也坦承「『台灣省戒嚴令』係三十八年前台灣省警部總司令部宣布台省實施戒嚴時而同時頒布,且曾否呈提交立法院追認又屬無可稽考,……倘因而發生三十八年前警備總部宣布台省戒嚴之法律效力問題,勢必增致政府處理上之困難」。


謝聰敏說,這表示國民黨自己也知道台灣戒嚴令根本不合法,卻還欺騙台灣人,最後,國民黨政府還是多次偷偷修改戒嚴令,但因怕被發現戒嚴令原來不合法而都不敢公布。


就因為國民黨宣稱台灣為戒嚴區域,因此台灣人民雖非軍人亦得由軍事機關審判,但原來戒嚴令根本無效,如此一來,台灣人數十年來在戒嚴令之下被殺、被關、被恐嚇,根本就是被「裝肖仔」。而且,雖然戒嚴法第十條規定「軍事機關之判決,得於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但一九八七年解嚴後公布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卻違憲、違法地規定「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也就等於讓戒嚴時期的政治案件無法平反。


釋憲  請受難者聲請


謝聰敏說,之前大法官會議第二七二號解釋雖曾就「國安法不准戒嚴時期判刑確定案件於解嚴後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之規定是否違憲」作出解釋,認為國安法不得上訴或抗告的規定,「係基於此次戒嚴與解嚴時間相隔三十餘年之特殊情況,並謀裁判之安定而設,亦為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但是該解釋是以「戒嚴有效」為前提,如今他找到新證據證明台灣戒嚴令根本自始無效,因此他才請政治受難者洪武雄、胡學古為代表出面針對「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牴觸憲法」聲請釋憲。


謝聰敏過去在立委任內曾推動「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但他和其他政治受難者要的其實是「無罪」。前國史館館長張炎憲形容謝聰敏為「帶著微笑的勇者」,如今已七十四歲的他鬥志仍不減當年,他誓言為人權而戰,要為所有台灣政治犯找回被國民黨玷汙的清白,並討回被強占的財產。

洪武雄與胡學古 聲請釋憲求無罪

這次出面聲請「台灣戒嚴無效」釋憲的洪武雄與胡學古,都是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犯,洪武雄受謝聰敏牽連,但他其實原本是負責跟監謝聰敏的警察,而胡學古則是大近視,卻被指控與台大教授殷海光密謀刺殺蔣介石並擔任槍手,他們的案件本身,其實也見證了當年蔣家恐怖統治下胡亂製造政治案件的荒謬。

1942年出生的洪武雄是謝聰敏的遠房親戚,他於1960年左右擔任警察,1968年起調到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全組,當年的安全組就是情治系統的一環。1970年1月彭明敏神秘逃出台灣之後,洪武雄便奉命對謝聰敏進行跟監,之後更擔任監控謝聰敏的專勤小組副小組長。

當年情治單位氣燄囂張,加上彭明敏在軟禁中逃亡成功,因此採用緊迫釘人的方式跟監,其實是屬於半公開性質,再加上洪武雄自己也對國民黨的行徑看不過,因此私下將警方的跟監記錄交給謝聰敏。

不久,謝聰敏被捕,3月時,洪武雄也被逮捕了,4月,在主犯都還未被判刑之的情況下,洪武雄便被以「洩密並包庇叛亂分子」等罪起訴,隨即判處12年徒刑並送往綠島坐牢,後因蔣介石去世減刑,洪武雄共被關了8年,出獄後一度以開計程車為業,1997年申請復職成功,2001年才退休。他也擔任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北區分會會長,2007年還獲得「全美台灣人權獎」之鄭南榕紀念獎。

胡學古則是跟隨國民黨部隊來台的湖南人,曾任職於世新大學,因投稿《自由中國》與雷震、殷海光成為好友。殷海光與雷震在《自由中國》發表尖銳文章得罪蔣介石,雷震於1960年9月被捕後,警備總部又打算設計殷海光,編了一個殷海光密謀暗殺蔣介石的故事,打算逮捕殷海光,所幸被胡學古識破。

殷海光得以保命,但胡學古卻成了「代罪羔羊」,1964年6月2日,胡學古被警備總部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叛亂罪判刑7年,證據只是一把打不死人的槍,還在獄中被整瞎一隻眼睛。他出獄後生活困頓,一度落腳於台南縣官田鄉嘉南村的榮民之家,後來才被老朋友接到台北,但生活一直相當艱苦。

謝聰敏說,洪武雄與胡學古等政治受難者都是被國民黨羅織罪狀,他們聲請釋憲就是為了洗刷冤屈,他們要的不只是賠償而是「無罪」。(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