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主權 制定新憲法
李仁淼
2008/07/10 第642期
在大中國架構的迷思之下,「中華民國憲法」剛好可以成為中國平定內亂,侵犯台灣的藉口。制定屬於主權國家之「台灣國」憲法,實為刻不容緩的當務之急。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


六月十日台灣聯合號事件發生後,引起國內對釣魚台主權的高度關心,行政院長劉兆玄在立法院答詢時,甚至作出為確保釣魚台主權,「不惜與日本一戰」的聳動發言。姑且不論釣魚台歸屬在國際法上仍有爭議,此種以「暴虎馮河」方式「維護主權」的行動,是否符合台灣的國家利益,實有待冷靜檢討。


虛構主權 戕害國家


相較於面積不到四平方公里的釣魚台,在現行「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下,不僅全中國大陸,甚至連已經是聯合國會員國的蒙古人民共和國領域,都是「中華民國」主權行使的範圍。諷刺的是,一些政客隨媒體起舞,大聲疾呼保衛釣魚台主權,卻不見其為了捍衛「中華民國主權」,而對已經實效支配、統治中國的中共政權發表其「侵害中華民國主權」的聲明。


亦即,在虛構的大中國架構下的「中華民國憲法」,非但無法維護台灣主權,反而會使中國有以平定內亂而攻打台灣之藉口。因此,為維護台灣主權,即必須嚴肅思考制定確保台灣為主權國家之新憲法,而不能以所謂的「修憲」來敷衍或迴避台灣的主權問題。


台灣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九四六年在中國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後所通過的憲法。依近代立憲主義原理,一個國家的憲法,必然有一個制定該憲法的權力,一般在學理上稱為憲法制定權力(constituent power,verfassunggebende Gewalt,pouvoir constituant),或制憲權。


制定憲法 國民創造


近代憲法學上,最早將制憲權觀念予以體系化,並釐清其內容的人物,為活躍於法國大革命時期的Sieys(Sieys, Emmanuel Joseph)。依其理論,國民在某個歷史階段中,因制定憲法而設立政府。亦即,具有制憲權的國民除服從自然法外,其意思經常是合法的(lgale),其本身即為法律。


國家所有的實定法皆由國民的意思所創造出來,而最初創造出來的實定法,即為憲法。憲法是由擁有制憲權的國民所創造出來的,因此國民本身不受憲法所拘束。相反地,由憲法所創造出來的權力(pouvoirs constitus)則必須受憲法拘束 。依上述Sieys之理論,具有制憲權的是主權者國民。因此,國民隨時可以依自然法發動制憲權,修改憲法或制定新憲法。台灣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既然是由當時包含中國大陸人民,蒙古人民在內的中國人民,發動制憲權所制定之憲法,對當時並未參加制定此部憲法的台灣人民而言,實無權修改此部憲法。 


五五憲草 不含台灣


其次,「中華民國憲法」之制定過程,可追溯至國民政府在一九三六年五月五日所公布的憲法草案(五五憲草)。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憲草中對「中華民國」領土之規定,列舉江蘇……蒙古、西藏等為固有之疆域(第四條),但當中並不包含台灣。五五憲草存在時,第一,當時台灣屬於日本之一部分,因此,憲草原初本即不以台灣為實施之領域;其次,五五憲草中規定,由國民大會行使選舉、罷免、複決等權,為明顯違背國民主權原理;第三,憲草具有濃厚之國民黨憲法之色彩、人權保障僅止於法律範圍等問題。


五五憲草雖為重要之憲法草案,不過台灣現行之「中華民國憲法」,其實質內容卻是源自一九四六年一月,由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民主同盟及無黨派的三十八名代表,在重慶舉行的政治協商會議中所通過,對五五憲草的十二項修正原則。其重要內容為,一、人權保障無法律保留。二、國民大會虛級化。由人民直接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權。三、廢止總統獨裁制。四、以立法院,監察院為兩院制之國會。五、行政院責任內閣化。在該原則確立不久之後,制憲國民大會,即在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於南京通過「中華民國憲法」,並在一九四七年元旦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實施。


舊制憲法 犯台藉口


如前述,「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過程,完全沒有台灣人民的參與,況且一九三六年五五憲草起草時,台灣是日本的殖民地,主權歸屬日本。即使在一九四五年八月,二次大戰結束後,該憲法於一九四七年實施當時,日本也尚未簽署舊金山和約以及日華和平條約。在法理上,「中華民國憲法」應和台灣完全無關。不過,在歷史的洪流中,「中華民國憲法」卻奇妙的變成了台灣的現行憲法。


首先,一九四五年八月日本敗戰之後,國民政府於同年十月開始接收台灣。其後,在一九四七年夏天,國共內戰爆發之後,國民黨政權在一九四八年三月公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臨時條款)」,一九四九年五月十九日並在台灣實施戒嚴令。「臨時條款」非但賦予總統不受憲法拘束的強大權限,在「臨時條款」、「戒嚴體制」之下,事實上「中華民國憲法」所規範的實質內容從未在台灣實施過。其後,直到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四日,政府宣布解除戒嚴,並在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透過由國民大會以「增修條文」的方式,通過第一次「修憲」,廢止臨時條款之後,「戒嚴」、「臨時條款」體制才成為台灣憲政史上的遺跡。


台灣現行之「中華民國憲法」,是由中國人民發動制憲權所制定之憲法,對當時並未參加制定此部憲法的台灣人民而言,實無權對其修改。同時,在大中國架構的迷思之下,「中華民國憲法」剛好可以成為中國平定內亂,侵犯台灣的藉口。為確保台灣主權,廢棄虛幻的「中華民國憲法」及其憲政體制,制定屬於主權國家之「台灣國」憲法,實為刻不容緩的當務之急。唯有如此,台灣才能在國際社會上主張其為真正的主權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