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瑪斯號事件」是今年環保署的最大夢魘!事件至今,船長與輪機長終於八月中旬解除限制得以返家,但這事件到底有沒有讓環保署官員上了堂人權課?
元月中旬因意外擱淺的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號,因漏油造成墾丁龍坑海域生態的污染,相關行政機關的延宕處理,光是油污清除即長達半年。民間與在野黨的嚴加撻伐,當時環保署長林俊義請辭暫結。之後環保署戰戰兢兢面對外界的監督,不時發佈相關新聞簡報對外公開油污處理狀況。
此後數個月間,「墾丁油污事件」成為本年度重要的環保話題,網路等媒體上相關的討論不知凡幾,也成為教育下一代鮮活的生態教材。多年來民間社會對於環境生態的重視展現明顯的成果,人民對於自己居住地之外的環境權關切意識逐漸清晰。
阿瑪斯號事件除了再度暴露出行政單位緊急應變的怠忽,與環境生態受損等議題外,直至七月底,在人權團體的協助下,才正式揭露阿瑪斯號事件處理過程中,行政權責機關環保署為了達到行政目的以利賠償談判,竟不當引用法律限制兩名希臘船員人身自由長達半年以上,嚴重侵犯相關當事人的人權。
八月中旬案情急轉直下,在行政院秘書長邱義仁主持的專案會議中作成決議,將船員出境與污染求償問題分開處理,解除對阿瑪斯號船長二人的限制禁令。據了解,此爭議性極高的人權案件,是人權工作者黃文雄透過管道向高層傳達並分析了事件的嚴重性後,使本案得以在短時間內能獲得轉圜餘地,至於環保署方面,明顯可以觀察出是在無須承擔行政責任的心態下,快速了結此燙手山芋。
此事件處理如此粗糙之因在於龐大的求償問題讓環保署備感棘手,在「為確保本國利益,並增加談判籌碼」的心態下,環保署做出將非求償對象的船長、輪機長兩名受雇勞工予以扣留的動作,並振振有詞地認為一切是依法行事,且符合國際慣例,一位環保署官員甚至聲稱:「你看我們的漁船遭到別國扣留時,船員的家人不是都得哭哭啼啼地到處籌錢交擔保金把人救回來!這次也是一樣啊!只要船東願意提供擔保條件我們就放人。」他也認為國內的人權團體其實是受到希臘船東的有心利用,希臘船東根本只是想藉炒作此事件以轉移焦點,拖延賠償金的問題。所以這些人權團體「很不替台灣想!」
人權工作者表示,官員的心態與環保署的處置方式,其實暴露出幾個普遍存在的偏見:其一,國家部門的行政機關在著眼於本國利益時,竟然無法分辨清楚權利爭取的對象,將應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船東與受雇的船員混為一談,並搬出法令以合理化自己的作為,掩飾實則是藉扣留船員增加談判籌碼的意圖。這樣的作為已然誤導且強化民眾對此事件的理解。以解除船長二人限制出境次日,屏東漁會即表達抗議,要求繼續扣留二人等後續發展可知,民間被誤導的「不挾持人質則無法獲賠償」的怨恨心情難以消除。
其二,環保署一再以「國際慣例」為推託,忽略了「國際慣例」的處理亦侵害人權的事實。國家部門的態度矮化了民眾對於相關權利爭取的理解,似乎意味著「遇到這種事情只有自認倒楣!」是否,在下次台灣人民遇到此類事情時,國家相關部門也抱著「遵照國際慣例」袖手旁觀的態度?
對於這些存在已久的偏見,人權團體也頗感無奈。台灣人權促進會即表示,「人權無國界」的概念在台灣還只是在萌芽中,以阿瑪斯號事件來說,首先遇到的問題就是,外國人的人權與本國的權利中間是否有利益上的衝突,因為意外事件導致本國環境受到破壞,使外國人的人權無法受到平等的對待。台權會在面對此案件時,也為了陳情時機商討許久,主要考量是擔心在輿論、媒體對環境遭破壞的激憤與國家部門無理卻強勢的作為下,不容易凸顯本案明顯侵犯人權的事實。後來是因為船長等人的妻女遠從希臘前來,與暌違半年的父親相見,藉由人的處境較可能產生同理心等設想而公開進行陳情。
陳情近一個月後,行政院決議解除限制出境的禁令,環保署亦作出如下表示,船東與保險公司對其船員是否被留置完全不在乎,限制船員出境以取得賠償擔保信函等手段毫無意義,而擔保信函只是增加未來求償的籌碼之一,即便沒有擔保信函也不會影響未來求償的官司判決。在限制兩個人長達半年的人身自由後,環保署以一付「此招完全無效」的態度作結,繼續模糊不尊重人權的缺失,到底,政府官員有否此事件中理解到一些基本人權概念,還是只是摸摸鼻子覺得自己又輕騎險度過一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