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不可缺少 宣布獨立
許慶雄
2008/06/12 第638期
要建國就必須宣布獨立。如同科索沃獨立一樣,向全世界大聲、清楚、持續地說出來。獨立建國不可能遮遮掩掩,這是台灣人要跳脫出來的迷思。跳脫遮掩建國的僥倖心理,凝聚全民意志力,台灣獨立建國才可能走出成功的第一步。

淡江大學國際學院日本研究所教授


科索沃總理在二○○八年二月十七日,完成宣讀「科索沃獨立宣言」,向全世界宣布科索沃正式獨立建國,成為新的民主國家。世界各國則根據各自立場決定何時或是否承認科索沃獨立。此時,中華民國的外交部以發布新聞稿方式,祝賀科索沃獨立,並在二月十九日「承認科索沃」。這一新聞令人感慨萬分。第一、國家獨立一定要宣布;第二、科索沃宣布獨立後,各國才有權根據各自立場決定是否承認科索沃獨立;第三、台灣不敢宣布獨立,卻「自慰式」承認科索沃獨立,實在令人欽佩。


遮遮掩掩  國際如何援助


近年來,傳統獨派團體及領導者,多認為台灣已經獨立成為主權國家,「自一九九○年代民主化後,就與過去的中華民國不同,變成獨立國家,而且李登輝宣布過『兩國論』,陳水扁也說過『台灣中國,一邊一國』,所以台灣早已獨立,不必再宣布獨立」。甚至有人認為,「台獨只能做不能說」,既然「已經宣布過獨立」,也實質獨立了,以後就不要「再宣布獨立」,以免中國有武力犯台藉口,也會招來國際社會的反對聲浪。


「台獨只能做不能說」,如果是指獨立建國的準備過程應多做少說,以免橫生枝節增加困擾,待時機成熟一舉宣布獨立,仍可理解。如果認為獨立建國可以在國際社會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偷偷宣布,那就違背國際法法理。國家不可能在神不知鬼不覺之中完成獨立建國,如果台灣已經成為獨立國家,但全世界都不知道,只有台灣人民自己知道,可能嗎?


國家必須具備領域、人民、政府等要素,但像中華民國台灣這樣支配某些地域、人民且有政府的組織型態,卻不一定是國家。即使具備成為國家的要素,如果沒有「意志」建國,積極主動持續向國際社會「宣布獨立」(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以表明建國的決心,就不可能成為主權國家。


表明意志  才能面對險境


宣布獨立除了發表獨立宣言外,更重要的是宣布之後,必須每一分每一秒持續表明獨立建國意志。雖然李登輝及陳水扁曾宣布過「台灣是國家」,但並沒有持續堅持下去,甚至立刻又自己否認且提出「不會宣布獨立」(如四不一沒有)主張,以「非國家」身份「聲明自己不是國家」,以同香港的經濟體身份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及亞太經合會(APEC),如此則當然沒有國際法上宣布獨立的效果。


有不少古老的國家,可能沒有發表過獨立宣言(例如日本),或不知何時宣布過獨立宣言。但這些國家必定會一再宣布自己是獨立國家,以維護自己的國格,這是國際法上「宣布獨立」的意義與重點所在。所以,英國劍橋大學國際法學者詹姆士克洛福(James Crawford)教授在其論文中指出:「雖然台灣事實上已滿足除了國家承認外的其他一切國家成立要件,但因為台灣政府從來沒有對外明確表示『台灣是一個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獨立國家』,造成世界各國也普遍不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台灣並不是一個國家。」


目前台灣對「中華民國是國家」、「台灣已經是獨立國家」的堅持,不但不能提出法理依據說服各國支援與承認台灣獨立,對外也不能言行一致讓主張與實際做為相符。一方面,台、中兩岸政府的外交政策,都維持「一個中國」原則,互爭合法政府代表權,國際社會也沒有積極主動對台灣做「國家承認」的權利。可見,台灣不能獨立建國,並非中國打壓,也不是國際社會不支援、不承認,反而是因為台灣人安於現狀,維持中華民國體制,自以為「中華民國是國家」或「台灣早就獨立」所造成的後果。不再思考以堅定意志宣布獨立,讓各國支援有所依據,當然台灣也就不能成為國家。


宣布獨立  完成關鍵動作


台灣目前要成為國家,當然要向國際社會「宣布獨立」。宣布獨立並沒有一定的形式,可視情況及國際情勢採取有利方式,選擇適當時機宣布獨立。例如,台灣以台灣共和國名稱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申請加入」的時點,就是台灣向國際社會「宣布獨立」的一種有效方式。又例如,外交部立即停止維持代表全中國的「政府承認」政策,並改為向友好國家及邦交國,提出給予「國家承認」的外交政策,也是一種「宣布獨立」。


由此可知,台灣不能獨立的關鍵不在於中國或國際社會等外在因素,而在於台灣內部大多數人沒有認清「中華民國是政府不是國家」、「台灣尚未獨立」的現實,也沒有認識到維持現狀即「台灣就是中國的一部分」的危機,隨時必須面對中國合法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武力併吞及各種打壓、威脅。因此,如何運用更多人力與資源來說明分析目前困境與危機,促使台灣人思考未來前途,共同形成堅決的建國意志,向國際社會「宣布獨立」,才是有志於建國之士必須承擔的責任與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