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條二與二條一
曾韋禎
2006/09/07 第期
在軍隊早該國家化的今天,軍方卻如看門犬般,拿著檔案法十八條二,拒絕將機密檔案公諸於世,讓威權幽靈持續在軍隊之中徘徊。
    白色恐怖時期,有個令人聞名喪膽的「二條一」,觸犯「懲治叛亂條例」一律移送軍事審判,若以該法第二條第一款起訴,就是唯一死刑,命喪此法的槍下冤魂不知凡幾。而在軍隊早該國家化的今天,軍方卻如看門犬般,拿著檔案法十八條二,拒絕將機密檔案公諸於世,讓威權幽靈持續在軍隊之中徘徊。

 

    日前,長期研究戰後政治史的陳儀深教授,數度向軍方申請彭明敏偷渡出境案以及陳儀違法案,卻被軍方以「檔案法」十八條第二項「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有關犯罪資料者。」予以拒絕。甚至連總統府與行政院發函請國防部協助後,軍方僅敷衍地開放極小部分檔案之借閱,絕大多數仍以同樣的理由駁回。

 

    就法論法。檔案法規定「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而非「各機關『不得同意』前條之申請」。就是給主管機關充分的裁量權。以筆者所研究的法律社會史而言,需要使用大量的刑事審判原卷,只要依規定提出申請表,年限超過應該開放的三十年,都能順利調取原檔案參閱,從來沒有任何法院拒絕筆者之申請。

 

    如今,軍方卻刻意扭曲檔案法條文,踐踏學術尊嚴。也公然違抗上級命令,徹底破壞軍隊國家化之精神。執意捍衛威權體制的一切,這樣的軍方是效忠國家人民,還是效忠黨國體制,令人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