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由總統罷免案重新思考公民投票之門檻
台灣觀點
2006/06/17 第期
近日,立法院臨時會正式受理國、親兩黨所提之罷免總統案,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之規定,罷免不僅要立法院三分之二同意,更需要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因此罷免總統的通過與否,還是由人民決定。
此罷免門檻起源自1994年,所增修的罷免總統及副總統規範,時值李登輝總統任內,國民黨不僅掌有行政權,更是國會的多數,而民進黨根本還沒有壯大到可以思考贏得總統選舉的可能性,於是,一個嚴格的公投罷免門檻進入憲法規範。
更嚴重的是,這個高門檻後來又在2003年制訂公民投票法時被納入,結果是,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也規定,不論是全國性或是地方性公民投票,都必須有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方能通過。同樣地,2005年修憲時,也增訂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必須經由同樣嚴格標準,才能通過。
此一票決門檻的最大問題是,必須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選民參與公民投票,但實質上,這種前提相當有問題,首先,混淆了民主投票之正當性,將參與者及同意者一併衡量,這從去年唯一一次的任務型國大代表選舉可以看出,當時投票率雖然只有30%,但是全民都認同其正當性,相類似地,例如,歐洲各國議會選舉之投票率經常不超過50%,但是歐洲國家都接受其正當性,所以,實在看不出來公民投票之正當性一定要建立在有一半以上有投票權人參與之基礎上。
其次,從比較法制觀之,只有極少國家採用類似之制度,而且這少數國家均是東歐歷經共產集體思想之國家,相反地,絕大多數國家均是以參與投票之多數決方式,判定公民投票是否通過,因為,重點不是要有過半數參與投票,而是參與投票的人是否有過半數同意公民投票之議題。台灣應該採用絕大多數國家之標準,而不一定要謹守類性東歐之制度。
第三,從實際運作的過程觀之,要求過半數選舉權人參與公民投票,可能造成逆向操作之危險,本來公民投票是希望經由公眾辯論之後,由人民直接票決爭議,但是要求過半數選舉權人參與公民投票,卻可能造成「以少數不投票,來杯葛多數同意公投議題」之現象,也就是說,本來應該是正向的雙方爭取人民認同之議題,卻轉化成可以用鼓吹負面不投票,來杯葛直接民意。2004年的防衛性公投就是個典型的例子。事實上,只要能呼籲30%的選舉權人不投票,就可以否決所有的公民投票。
讓我們回到總統罷免案,即使立法院通過罷免案成立,在人民複決時,民進黨也可能重演2004年國民黨及親民黨之運作方式,訴求少數選民不投票,來推翻公投結果。罷免總統案非常明顯地是不會通過的,但是最嚴重的後果是,因為制度不良,加上政治運作,可能導致直接民主之永恆癱瘓,這當然不是台灣之福,既然已發現制度之缺失,何不摒棄政黨之私見,共同修改公民投票之門檻。